| 梅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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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25 09:25 文章来源:梅县招商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现对《梅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 关于土地用地价格。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办理集体使用证可建厂房的,按55元/平方米计价。建设用地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按国家税费政策收取,县级收取部分及省返还县级部分实行先收后退。对效益特别好的企业落户,享受用地特殊优惠政策。
二、 关于电费价格。工业用电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容量电价)两部分组成。电度电价按每千瓦时0.506元计价,基本电价(容量电价)按每千伏安每月9元收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个月免交基本电价(容量电价)。投产后如遇国家有电价变动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对与《梅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梅府[2003]10号)有矛盾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本补充规定由梅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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