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确认书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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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6 23:23 文章来源:梅县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1、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申请表(正本1份)
2、项目合同或独资项目章程的皮肤(正本2份)
3、项目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项目的进口折本清单(正本2份,盖项目审批机关印章)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情况说明表(正本1份)
新批增资项目还需要提供企业成立时的第一次合同或章程的批复和此前最后一次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增资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其进口设备除国务院37号文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注:⑴、限制类由省审批
⑵、禁止类绝对不办
⑶、允许、鼓励可办(鼓励类可免税进口,允许类100%出口视同鼓励类)
其他税收政策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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